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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卞芳芳与卞跃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芳芳,卞跃昌,周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1802号原告:卞芳芳,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凤,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跃昌,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周娟,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卞芳芳与被告卞跃昌、第三人周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芳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被告卞跃昌、第三人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合肥市****花园*幢***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两人婚生女。2008年12月26日,被告与第三人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周娟抚养,周娟分得合肥市**花园*栋**室房屋及包括住房在内一切设施家居及装潢,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随母亲周娟生活在上述房屋中。因该房屋有按揭贷款,故一直未能过户,房屋每月按揭贷款均由周娟归还。2016年底,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提前将房屋贷款还完,然后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之后周娟出资将房屋剩余贷款归还,被告却迟迟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卞跃昌辩称:1、离婚协议确实是我与周娟签订的,但我是一时冲动,没有考虑那么多,将合肥市****花园*幢***室房屋(134.8平方米)答应赠与给卞芳芳,将我现在居住的**广场*幢**室房屋(81平方米)赠与给儿子卞正龙。现考虑到我与周娟离婚后,周娟已经给卞芳芳购买了一套房屋,卞芳芳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且卞芳芳是女孩,出嫁后男方也会有房产,所以我现在希望将原先赠与给儿子卞正龙的**广场*幢**室房屋过户给卞芳芳,将卞芳芳诉请的房屋留下来给卞正龙结婚使用。我在合肥没有其他住房,父母年事已高,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希望将父母接过来住在大房子里,**广场*幢**室房屋面积太小,一家人不够住。2、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卞芳芳,但我认为是作为遗产赠与的,我现在不同意将合肥市****花园*幢***室的房屋过户给卞芳芳,愿意将**广场*幢**室房屋赠与给卞芳芳。第三人周娟辩称:合肥市****花园*幢***室房屋,离婚后一直由我居住,现在女儿长大了,我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屋过户给卞芳芳。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卞跃昌与周娟于199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8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在安徽省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婚后生一男一女,女儿卞芳芳,现年13岁,儿子卞正龙,现年8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男女各自抚养儿女,男女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各自承担,男女双方互有探视权。三、男方分得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叉口**广场**幢**室住房一套,承担儿子卞正龙的抚养,男方卞跃昌现分的房产所有权归卞正龙,男方现只有使用权,且不得做任何变更。女方周娟分得合肥市**花园*栋8**号住房一套,包括住房内一切设施家居及装潢,女方同意给付男方10万元作为房屋差价,当场付清。女方承担卞芳芳的抚养,女方现分得的房产所有权归卞芳芳,女方只有使用权,但不得变更。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1月,案涉房屋合肥市****花园*幢***室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已结清。后双方就房屋过户事宜协商未果,卞芳芳遂诉讼来院。庭审中卞跃昌陈述:离婚后,周娟与卞芳芳一直居住在合肥市****花园*幢***室(产权证合产××号),由于周娟保管不善,将该房屋产权证不慎丢失。其于2017年2月申请补办,2017年3月取得了新的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湖花园**层幢***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号)与卞芳芳诉请的合肥市****花园*幢***室房屋系同一套房屋。卞芳芳陈述:2017年2月27日,其去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工作人员称合肥市新站区**花园**层幢***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号)中的**层幢可能是登记错误,实为原先的*幢***室。另查明,案涉房屋合肥市新站区**花园**层幢**室(房权证合瑶字第××号),2017年2月7日登记在卞跃昌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卞芳芳陈述,其自愿承担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卞跃昌与周娟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周娟分得登记在卞跃昌名下位于合肥市****花园*幢***室房屋(产权证合产××号),房屋所有权归卞芳芳,周娟只有使用权,不得变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卞跃昌要求将其名下另一套面积稍小的房屋置换给原告卞芳芳,于法无据,且卞芳芳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卞跃昌的辩称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登记在卞跃昌名下位于合肥市**花园**层幢**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号)归原告卞芳芳所有,被告卞跃昌应协助卞芳芳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卞芳芳自行承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跃昌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花园*幢***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号)归原告卞芳芳所有;二、被告卞跃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卞芳芳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办理该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卞芳芳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被告卞跃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田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