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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华经文与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经文,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华经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经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80834.00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808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