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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利强与张林林、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强,张林林,潘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402号原告:罗利强,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林,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潘波,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72558591-5)。负责人:车洪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利强与被告张林林、被告潘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林林、潘波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林林、潘波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利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退还原告罗利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