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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洪全与姚荣俊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全,姚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全,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荣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洪全与姚荣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沪东证字第20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沪东证执行字第27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荣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相关案件已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名下除另案在先保全的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根据规定,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具备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7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