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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燕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燕金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2492号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燕金鹏。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燕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彦兵、被告燕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2010年5月7日起由我公司为众邦生活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5-18号2-3-2,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4172元,多次催缴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物业费41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是房主,房屋地址、面积属实,欠费时间及金额记不清楚了,未缴纳物业费原因:1、2013年10月,我家被盗,报警后到小区调取监控,发现小区监控没开;2、我于2013年交纳了物业费;3、房屋窗户存在质量有问题导致房屋漏雨,报修后,物业工作人员告知为我维修,但并未维修,第二次漏雨后我家地板被泡,对我家造成了损失,因此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2010年5月7日起由原告为众邦生活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5-18号2-3-2,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4172元。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书、物业收费明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众邦生活家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责任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不能以此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家中被盗属于治安或刑事调整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关于被告提出的2013年已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交纳物业费,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金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4172元(缴费期间:2013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燕金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任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