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字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华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王华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字4316号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华臣,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宏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