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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赵文昌占有物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赵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住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250号。被执行人赵文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昌占有物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朝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