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胡攀、余世猛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胡攀,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余世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朱建华,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原告:胡某,男,201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洋,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冠,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胡攀、余世猛、朱建华、胡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