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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万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2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万应,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万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万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万应醉酒后驾驶粤C×××××号小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某往西方向行驶至兴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黄万应的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万应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万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收押体检通知书及病历材料,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万应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万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万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万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2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啸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