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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樊四保与吴长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四保,吴长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41号原告:樊四保,又名樊四宝。被告:吴长财,约60岁。原告樊四保与被告吴长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四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樊四保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