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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徐建华、徐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徐建华,徐红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114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华,男,1976年12月2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徐红华,女,1977年11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华、徐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华、徐红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建华、徐红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