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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717号原告:李某,汉族,住临泽县。被告:梁某,汉族,住甘州。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劳务费602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4年7月1日到11月15日跟被告在张掖滨河新区、玉水苑、新加坡城工地、临泽七彩宾馆砌墙粉墙。经结算,劳务费共计60200元,约定年底付清。但2016年年底被告以无钱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60200元。后被告推诿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劳动报酬。被告梁某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在被告梁某承包的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新加坡城、临泽县七彩宾馆工地从事砌墙粉墙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602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梁某又名”梁和国”,住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一社9号。法庭通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后,经原告辨认,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确系被告梁某,后经法庭电话与被告梁某确认,其认可又名”梁和国”、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署名”梁和国”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在庭审中,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梁某拖欠原告李某劳务费60200元的事实。被告梁某未到庭质证,法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拖欠原告李某劳动报酬,由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所证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抗辩。综上,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梁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支付拖欠原告李某的劳动报酬60200元,限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