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龙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吴龙会,女,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龙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龙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世海、杨天容人民币90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