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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涛,男,回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北京市东城区。1985年5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15日,1987年10月因打架被行政拘留7日,1989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5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涛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于2013年5月11日2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于涛殴打李某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于涛于2016年4月17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于涛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涛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于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涛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