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福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福强,曾用名马达吾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福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福强窜至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万盛大厦楼下,趁被害人郜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VIVO手机一部,实物价值计2198元。后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福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福强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福强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福强窜至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万盛大厦楼下,趁被害人郜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19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郜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及辨认、尿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马福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福强无视刑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福强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福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仍不知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福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莉????????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