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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法定代表人:游作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作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C区32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金光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昌源公司)诉被上诉人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高扬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的“三明荆西红酒小镇拉菲庄园”项目发包人为三明市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系浙江高扬公司与黄昌林、王永兴签订,并加盖了“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荆西红酒小镇拉菲庄园项目部”印章。星华昌源公司主张前述印章系伪造的,黄昌林、王永兴并非其公司员工,其仅受楼盛洪的委托转款给三明市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扬公司主张其系与星华昌源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仅认识王永兴、黄昌林,不了解楼盛洪与各方之间的关系。一审中楼盛洪、王永兴、黄昌林、三明市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并未查清楼盛洪、王永兴、黄昌林、三明市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星华昌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文  绣审判员 吴  振  泉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乔弘(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