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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芝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冠宇金属板材料有限公司与宫汝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冠宇金属板材料有限公司,宫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冠宇金属板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栾本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宫汝君(曾用名宫玉君),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冠宇金属板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汝君买卖建筑材料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