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孙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706号228室。法定代表人王英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西路287号701室。法定代表人解松霖,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燕群,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孙燕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孙燕群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7年5月12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