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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瑞生与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生,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582号原告:孙瑞生,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乐镇陈家社区5组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6131895X。法定代表人:刘松,负责人。原告孙瑞生与被告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生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儒星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