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123号原告:贺某某。被告:薛某。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种郁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贺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双方性格差异很大,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其发生打闹,导致其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贺某某由被告抚养,其将所分的所有征地款、拆迁补助款给女儿作为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辩称,其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因其脾气确实有点不好,在婚后与原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9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6月24日生一女贺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因照顾孩子及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厮打。2015年过年时,因原告要去外地打工,被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居住至今。2017年2月2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其和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其化解矛盾。本院组织调解时,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双方女儿尚年幼,原告应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与被告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