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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与孙光敏、匡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孙光敏,匡丽娜,马成升,李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0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驻地。负责人姜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光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丽娜,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成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金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诉被告孙光敏、匡丽娜、马成升、李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