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江、王庆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江,王庆婷,卫辉市大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习国,司更林,田得合,张志会,李东瑞,司玉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461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江,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被告:王庆婷,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秀江之妻。被告:卫辉市大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卫辉市顿坊店乡稻香村。法定代表人:张习国。被告:张习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司更林,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田得合,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张志会,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东瑞,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司玉方,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受理原告诉九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提出对被告张秀江等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秀江、王庆婷、卫辉市大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习国、司更林、田得合、张志会、李东瑞、司玉方的起诉。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