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媛媛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媛媛,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媛媛,女,1983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王楠,男,1980年4月出生。赵媛媛与王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赵媛媛支付补偿款336,875元;二、驳回原告赵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赵媛媛负担48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楠负担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赵媛媛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34,358元。申请人赵媛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媛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