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华盛铭重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华盛铭重工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59468-9,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宿镇小北村。法定代表人刘星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传茹,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华盛铭重工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67009523-X,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街道办外沟村。负责人范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王广星代理审判员 胡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