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615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与姜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郁迎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俊,男,1973年5月13日生,,户籍地址本市。现住丹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