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61号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西山小学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帝大厦B区*楼***室。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1年1月1日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宝日胡硕服务区、白音华养护工区、收费站、卸载站制作安装塑钢窗和断桥铝窗。单价每平米320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共为被告安装了塑钢窗1361.61平米,断桥铝窗305.94平米,工程总价款为397455元,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反诉原告)辩称,2010年8月16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安装承��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为40天,结束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第二十一条约定延期交工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按天数累计计算。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多次通知原告,但原告仍未及时完工,一直到2011年6月,原告才安装完毕,原告留下了10万元作为违约金。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设安装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40天,工程完工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第二十一条约定延期交工1日,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经反诉原告多次通知后仍未及时完工,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付违约金300000元。反诉被告(原告)辩称,反诉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玻璃安装未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完工,原因不在反诉被告,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增加了工程量,临时增加了64.04055平方米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同时原告于2010年9月12日之前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工程款,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因此不存在反诉被告违约的事实,反诉被告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反诉原告从未向反诉被告主张过违约金,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围绕其辩称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意在证明被告施工的主体工程于2010年9月26日停工,停工时,主体工程的室内外尚未抹灰,不具备门窗安装条件,原告并未违约,被告欠其工程款100000元应当给付;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意在证明砌体抹灰与窗户安装可以同步进行,互相之间并无影响,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至原告起诉之前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0年8月16日,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宝日胡硕服务区、白音华养护工区、收费站、卸载站制作安装塑钢窗铝塑铝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塑钢窗单价每平米220元,断桥铝窗门每平米单价320元,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被告付100000���,原告将门窗框材料运到现场后被告付总工程款价款的20%,窗扇运到工地后再付20%,完工验收合格,留5%的质量保修金,其余工程款全部付清。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被告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未在2010年9月26日安装完毕。2011年6月16日,原告施工完毕,共为被告安装了塑钢窗1361.61平米,断桥铝窗305.94平米,工程总价款为397455元,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以原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扣留了原告的工程款100000元作为违约金。2016年1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公司与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0元,被告主张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构成违约,因此在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双方约定由被告扣留100000元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原告对此虽不认可,但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曾在2012年1月1日后至其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100000元工程款,应确认被告该主张成立,且即使被告该主张不成立,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主张,因其辩称对方已将100000元工程款留作违约金,且其无证据证明曾于2012年1月1日后至2016年1月26日(原告起诉日)之前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又无其他中止、中断情形,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均已超过了���讼时效,本院均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原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