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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赫赫与于忠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赫赫,于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王赫赫,女,汉族,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于忠辉,男,汉族,现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赫赫与被执行人于忠辉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18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赫赫想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于忠辉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籍、长房预南D字第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