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平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平,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639号原告:董平,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16号楼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470713XK。法定代表人:平桂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平与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董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9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平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巧丽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