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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华加斯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加斯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徐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997号原告:河北华加斯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留邻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898056818。法定代表人:范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展荣,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012.81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还日止);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密封材料,2015年6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92365.81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68012.81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辨,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采信原告的证据,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买卖原告货物而欠下债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货款近二年,损害了原告正当、合法的权益,应履行付款付息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展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北华加斯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8012.81元并支付该欠款利息(从2017年3月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由被告徐展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