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玉与被告任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玉,任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514号原告:梁凤玉,女。被告:任嵬,男。原告梁凤玉与被告任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梁凤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凤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