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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玉与被告任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玉,任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514号原告:梁凤玉,女。被告:任嵬,男。原告梁凤玉与被告任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梁凤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凤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