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唐晓峰、朱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唐晓峰,朱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30号原告张振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青兰村*组**号。被告唐晓峰,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斫曹乡堤塘村*组**号。被告朱秀丽,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振华与被告唐晓峰、朱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