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7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79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福利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49号西门602,组织机构代码56934135-2。法定代表人:王艳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天津福利豪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079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天津福利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福利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05元,由天津福利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