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国田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田,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37号原告:邓国田,男,汉族,1960年2月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系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法定代表人:张国印。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邓国田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邓国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国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计2980.5元,由原告邓国田承担。审 判 长 胡娇艳审 判 员 万演兵人民陪审员 杨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