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岳虎与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虎,王海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485号原告:张岳虎,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改梅,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合水县社保局干部,住合水县。被告:王海英,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张岳虎与被告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岳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1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王海英汇款后,王海英支付利息3万元(即利息归还至2016年2月11日)。2016年4月11日,王海英向原告补出具借条。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且未再支付利息,遂提起诉讼。被告王海英承认原告张岳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称暂无能力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王海英归还张岳虎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2日计算至归还之日)。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王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