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厚勇与王发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勇,王发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468号原告:李厚勇,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王发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原告李厚勇与被告王发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李厚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厚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厚勇负担。审判员 张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