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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2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温兴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卫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余娜。被申请人: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瑞银。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申请的被执行人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金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瑞安建行对此无异议,债务人金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金泰公司,系从事精密铸件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企业。其于2005年5月30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工业区,注册资本1018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朱瑞银、股东郭高亮分别出资814.4万元、203.6万元,分别占有80%、20%股权。2013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温瑞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瑞安建行垫付款本金15596553.01元及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金泰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瑞安建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金泰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共13起,涉及借款、担保等债务达4900多万元,金泰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但一时难以变现;名下有一辆车辆,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故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2013)温瑞执民字第5887号的执行程序。另查明,金泰公司名下厂房已在执行中处置,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金泰公司未履行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瑞安建行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添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