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爱尚佳人婚纱摄影店与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区爱尚佳人婚纱摄影店,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爱尚佳人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上海市。经营者:张会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郭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爱尚佳人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爱尚摄影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尚摄影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爱尚摄影店支付公鼎律师事务所欠款人民币12,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之后,公鼎律师事务所未再向爱尚摄影店提供法律服务,故公鼎律师事务所仅提供了近半年的服务,相应地,爱尚摄影店也仅需再支付12,500元服务费。且公鼎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期间,存在严重瑕疵及违约行为,仅指派了一名无律师执业资格的助理履行合同,既未提供上门服务,也未开具发票,更名后也未通知爱尚摄影店,客观上存在过错,无权主张2015年11月之后的费用。公鼎律师事务所辩称,双方所签是法律顾问合同,在爱尚摄影店有法律咨询需求时,才需要公鼎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如爱尚摄影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法律咨询需求的,不能认定公鼎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合同义务。律师助理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工作的,其行为均是代表律师的,也是履行合同的方式。公鼎律师事务所更名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合同并未约定发票的开具时间,爱尚摄影店付款后,发票随时可以开具。公鼎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履约瑕疵,故不同意爱尚摄影店的上诉请求。公鼎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爱尚摄影店支付其顾问费37,500元、利息789元(利息计算方式:第二期未支付顾问费12,5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共266天,第三期未支付顾问费12,5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共174天,第四期未支付顾问费12,5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共84天,均按同比贷款利率4.35%计算)以及顾问费37,500元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比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4日,公鼎律师事务所与爱尚摄影店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爱尚摄影店聘请公鼎律师事务所担任其法律顾问,公鼎律师事务所为爱尚摄影店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包括法律文件审查服务,即对爱尚摄影店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文件提供审查、修改、拟定等法律服务,并根据爱尚摄影店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审查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突发事件处理法律服务,及高级管理人员私人法律事务咨询)、重大业务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服务等内容的法律顾问工作。公鼎律师事务所指派郭军作为顾问律师向爱尚摄影店提供服务。合同期为一年,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止。爱尚摄影店应向公鼎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5万元,分别于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2015年11月1日前、2016年2月1日前、2016年5月1日前,分四次向公鼎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各12,500元。同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爱尚摄影店委托,指派郭军律师为爱尚摄影店与姚曾云、刘为柯等五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的代理人。该代理合同作为双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附赠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爱尚摄影店于同年7月27日向公鼎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12,500元。公鼎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就姚曾云、刘为柯等五人劳动合同纠纷案陪同爱尚摄影店进行调解。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公鼎律师事务所。一审审理中,公鼎律师事务所自认,爱尚摄影店劳动合同、技术部监督管理准则及处罚办法、保密协议等文件均是由爱尚摄影店提供模板,2015年9月由公鼎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把控并修改后发回爱尚摄影店。截至2015年11月前,公鼎律师事务所每周由朱喜林与爱尚摄影店联系一次,此后爱尚摄影店拒绝接听电话。对此,爱尚摄影店认为,提供给公鼎律师事务所要求修改的劳动合同模板系爱尚摄影店网上下载,名称为与爱尚摄影店毫无关系的上海杰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公鼎律师事务所连公司名称都未进行修改就发回爱尚摄影店。2015年11月前均是在爱尚摄影店有事时才与公鼎律师事务所联系,以后就未再联系过。一审法院认为,公鼎律师事务所与爱尚摄影店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鼎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履行中存有瑕疵,爱尚摄影店亦未按约定时间如期支付服务费,双方均未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1年,而公鼎律师事务所无证据证明2015年11月之后继续向爱尚摄影店提供法律服务。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的约定,参照公鼎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服务情况,酌情确定爱尚摄影店需再向公鼎律师事务所支付25,000元。对公鼎律师事务所主张爱尚摄影店支付利息,因公鼎律师事务所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一审法院将起算日期调整至公鼎律师事务所起诉之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爱尚摄影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公鼎律师事务所欠款25,000元;二、爱尚摄影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鼎律师事务所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公鼎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公鼎律师事务所负担263元,由爱尚摄影店负担495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本案系争合同是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其目的是在爱尚摄影店有法律服务需求时,由公鼎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服务。虽然2015年11月之后,公鼎律师事务所未再向爱尚摄影店提供法律服务,但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公鼎律师事务所必须定期联系爱尚摄影店,且爱尚摄影店也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公鼎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而遭拒绝。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助理的工作是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对外代表的是律师的行为,爱尚摄影店以律师助理出面服务为由拒付服务费,欠缺充分的法律依据。双方合同中对于发票开具时间并未作约定,公鼎律师事务所也未表示拒绝开票;而公鼎律师事务所的更名也未实际影响爱尚摄影店与其联系或支付费用,故上述种种均不足以认定公鼎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瑕疵及违约行为。同时,合同虽约定了服务费分四次支付,但仅是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并非表示合同期限划分为四期、每期对应费用12,500元。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公鼎律师事务所的履约情况,以及为爱尚摄影店免费代理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酌情确定爱尚摄影店再行支付服务费2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爱尚摄影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爱尚佳人婚纱摄影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