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通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民治梅龙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民治梅龙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952号原告王通,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民治梅龙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通承担。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