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宋肖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强,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元氏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被执行人宋肖昆,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王会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宋肖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可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