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嫚与何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嫚,何安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36号原告:黄嫚,女,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何安平,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黄嫚诉何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黄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嫚以被告何安平已履行9440元的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嫚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榛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