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一、贾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贾亚军,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异12号案外人:田双凤,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一,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在本院执行王一与贾亚军、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双凤于2017年5月4日对本院拍卖其名下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田双凤称,其与贾亚军系夫妻关系,夫妻共有的房产位于物价局家属楼,系夫妻共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对外抵押或转让,本案中贾亚军未经申请人同意就自行对外提供担保应属无效,应依法停止执行。其与贾亚军只此一套房屋,按规定只能查封,不得拍卖,拍卖裁定应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称,同意参照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5-8年租房费用。被执行人贾亚军、王金刚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2014)河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亚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追加其妻田双凤为被执行人,并做出(2015)河执字第261号之三裁定拍卖田双凤名下一套位于河间市物价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田双凤所称贾亚军未经其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因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对于田双凤名下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一同意参照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在该房屋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五到八年的租金,案外人田双凤以该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不能被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双凤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孟庆强审判员 闫 涛审判员 张树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