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荣荣与何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荣,何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0号原告:林荣荣,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何警武,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荣荣与被告何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林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荣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林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明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