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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彬源、廖的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源,廖的四,阮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31号申请执行人:吴彬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廖的四,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阮广奎,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陆川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吴彬源、廖的四与被执行人阮广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刑终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申请执行人吴彬源、廖的四的申请,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阮广奎位于陆川县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彬源、廖的四与被执行人阮广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