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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学院与被告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学院,田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89号原告怀化学院。法定代表人宋克慧,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特别授权),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校工作人员。被告田英,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学院与被告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2017年5月18日,原告怀化学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学院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学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怀化学院负担。审 判 长  舒珏惠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圣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