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贞与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贞,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贞,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晓萍、樊菁菁,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120号6-3-501号。法定代表人:陈长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甫薇,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刘贞因与被上诉人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判令解除上诉人、被上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查明上诉人以按揭方式所交房款,且未予处理,属事实不清及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锡文审判员 刘补年审判员 吴云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