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水勋与云和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水勋,云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行申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水勋,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和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仁礼、王承尧,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林水勋因与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行终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林水勋申请再审称:53省道云和县城过境线征用其合法产权的建筑物,但得不到合理安置和补偿,迫于无奈,只能进京上访。2016年5月18日上午,其坐地铁到天安门站下车,刚出地铁口遇到警察,告知到北京上访,并问到马家楼怎么走,后警察将其身份证拿去,并叫其上车。其始终没有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云和县公安局答辩称:林水勋的征地补偿问题已依法得到确认,并已补偿。但林水勋不认可司法裁判,不采取合法救济途径,以越级访、无理访的方式,违法走访。林水勋明知天安门广场区域为非信访接待区域,仍到该区域进行走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林水勋聚集多人共同非法上访,情节较重。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林水勋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治安行政处罚认定林水勋伙同他人于2016年5月18日到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的事实,有林水勋、林和、雷顺连等人的询问笔录、林水勋的信访材料等证据证实。天安门广场周边地区,属于高度敏感政治区域,并非上访场所。林水勋到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云和县公安局认定该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林水勋伙同多人前往敏感地区集体上访,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具有事实依据。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审判决驳回林水勋的诉讼请求,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林水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水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国贤 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