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德民与鹤岗兴阳煤矿、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民,魏涛,鹤岗市兴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财保10号申请人张德民,男。被申请人魏涛,男。被申请人鹤岗市兴阳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八家屯。负责人魏涛。申请人张德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涛、鹤岗市兴阳煤矿所有的原煤11340吨。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张德民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魏涛、鹤岗市兴阳煤矿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张德民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被申请人魏涛、鹤岗市兴阳煤矿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涛、鹤岗市兴阳煤矿所有的原煤11340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张德民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