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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雪莲与赵爱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莲,赵爱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926号原告:张雪莲,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锋,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英,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张雪莲与被告赵爱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雪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雪莲负担。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