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雪春与被执行人陈永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春,陈永豳,王琨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雪春,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侗族,居民,住融水县。被执行人陈永豳,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融水县。被执行人王琨琨,男,1985年7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融水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雪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琨琨在广西××银村镇银行大旗支行62×××73帐户存款31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可以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琨琨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大旗支行62×××73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