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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景海、张真禹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景海,张真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9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景海,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真禹(又名张真鱼),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再审申请人张景海因与被申请人张真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4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景海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不向张景海送达对方答辩状副本,二审法院对新的事实不调查询问当事人却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2、张景海并无诉请拆除违建房屋,二审裁定以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对张景海的答复认定“……待行政处罚完毕后,张景海如果认为仍存在相邻关系纠纷,可再行诉讼”为由驳回上诉,是故意扩大相邻纠纷及仇恨。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2016年1月20日虽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到9月19日张景海上诉已过8个月不着手处罚。并且对诉争的弄堂所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由浦江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在张景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244.07平方之中,无需待行政处罚完毕后再行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审驳回上诉及认定的事实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3、《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双方间原是1.2米的滴水弄,张真禹建房时已侵占滴水弄的事实。张真禹答辩和质证已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及质证异议理由,并已认可侵占张景海六处的头拼和滴水弄建房的事实,有开庭笔录佐证。张景海起诉时已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等9份证据,是经立案庭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才送达民一庭审理,一审驳回张景海起诉,实属不当。4、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景海房屋包括滴水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确权为244.07平方米,无需行政部门再要确权的事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已把张景海六处的滴水弄等面积确权在非住宅面积108.8平方米之中的《宗地图》佐证。二审对土地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确权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和上诉理由,在认定事实中一字不提,不作为证据和上诉依据,不当。张景海一审举证期限内已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委托鉴定评估申请书》,在张真禹无法返还侵占土地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实际赔偿金额,这也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予以支持。5、1987年6月6日和1988年9月18日的二份《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可以佐证张景海修建时因张真禹不拆除弄堂才被逼留出宽1.2米滴水弄、使用权面积已包括在张景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244.07平方米之中,张景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已依法登记受《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等法律保护,张景海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完毕后再行诉讼。6、二审对一审举证期限内张景海提交的《申请鉴定评估申请书》,对申请勘测现场等申请仍不予勘测,也不予委托鉴定评估就驳回上诉,足以证实二审法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剥夺受害人法定权利的枉法裁判。张景海同时提交《现场勘测鉴定评估》申请书一份。据上,张景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九、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张真禹提交书面意见称:张真禹与张景海为世居邻居,又是亲戚。1986年双方互换部分旧房,签订了协议书。1988年,张景海拆除旧房建造了新房,但张真禹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同时原拆原建。2002年,张真禹的旧房遭火灾,于2003年重建新房。当时一起重建的村民数户,房屋多间,为了新房屋的整齐美观,张真禹另立头拼,地面抬高与张景海的房屋落差一米左右。张真禹的房屋并不影响张景海户的排水与通行。房子居住了13年,张景海在起诉前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关于诉争的弄堂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的弄堂因双方互换,为张真禹所有,张景海认为弄堂为其所有,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景海所称1.2米滴水弄堂不是事实,其要求张真禹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至于张真禹的房屋是否违章,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如果确认违章,如何处罚,也应由行政部门决定。违章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综上,请求驳回张景海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20日对张景海作出的浦阳信访答字[2016]2号书面答复意见认定,张真禹户部分建筑属于违建,下一步对违章户将根据《浦江县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因此,张景海在本案中诉称的问题需待有关单位对张真禹户的违建房屋处置完毕后再予以处理。原一、二审法院认为其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缺乏前提条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起诉条件,并无不当。张景海要求本院进行《现场勘测鉴定评估》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张景海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九、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景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